企业管治
鹰君集团有限公司(“鹰君”)致力于维持及发展高标准的企业管治常规,旨在提升公司形象,加强股东的信心,减低欺诈行为风险,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本公司之董事会持续按照法定要求及本公司之需要,监察及检讨本公司之企业管治常规,以巩固本公司源远流长,讲求诚信及问责之价值。
鹰君采纳多项指引,政策及程序来支援管治架构。以下为构成鹰君管治架构的主要文件:
管治架构
董事会监督以下四个委员会:
成员包括:
朱琦先生 (主席) (独立非执行董事)
王于渐教授 (独立非执行董事)
李王佩玲女士 (独立非执行董事)
何述勤先生 (独立非执行董事)
本公司于1999年4月15日设立审核委员会,并采纳已于2015年8月修订之提名委员会职权范围,使其符合企业管治守则之修订及企业管治报告。
审核委员会的作用是审阅管理层之报告及提案,就财务汇报、其他法定责任、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审核程序及企业管治常规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以助董事会履行内部监控、风险管理、财务监控及企业管治之责任。审核委员会属谘询而非监督性质,其主要职责如下:
- 审阅本公司之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以及本公司之财务报表,并向董事会提供其评论及意见;
- 与管理层共同讨论本公司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之报告,亦须检讨内部审计功能及内部审计报告,确保内务审计职能获分配足够资源支持及在本公司内拥有适当地位,并须检讨和监控内务审计职能之效率;
- 主要负责就外聘核数师之委任、续聘及罢免向董事会提供建议,批准外聘核数师之审核费用及聘用条款,以及有关核数师辞任或免职之任何问题;
- 审阅外聘核数师致管理层之审核情况说明函件,核数师就会计记录、财务账目或内部监控系统向管理层所作出之任何重大查询,以及管理层就上述事宜之回应;
- 检讨让本公司雇员可暗中就财务汇报、风险管理、内部监控或其他方面可能发生的不正当行为提出关注的安排,及确保有适当安排,让本公司对该等事宜作出公平独立的调查及采取适当的跟进行动;及
- 检讨有关本集团与朗廷酒店投资与朗廷酒店投资有限公司 (“LHI”) 于2013年5月10日订立一项优先选择权契据的执行及合规性(按该契据本集团须就若干投资及出售酒店物业向LHI给予优先选择权,详述于LHI的招股章程),使LHI与本集团之业务能维持明确的区分。
成员包括:
李王佩玲女士 (主席) (独立非执行董事)
王于渐教授 (独立非执行董事)
朱琦先生 (独立非执行董事)
何述勤先生 (独立非执行董事)
本公司于2004年3月8日成立薪酬委员会,并采纳已于2012年2月修订之薪酬委员会职权范围,使其符合企业管治守则之修订及企业管治报告。
薪酬委员会负责审阅及批准各董事和高层管理人员的薪酬待遇并设立正规而具透明度的程序,以制订有关执行董事的酬金的政策,并确保其薪酬水平足以吸引和挽留董事以管理公司营运,而又不致支付过多酬金。薪酬委员会还具有有关本公司雇员及购股期权计划之职能和责任,其额外的功能如下:
- 获授以职责以厘订本公司的雇员包括执行董事及高层管理人员的薪酬待遇;及
- 根据本公司不时采纳之购股期权计划决定授予购股期权。
成员包括:
王于渐教授 (主席) (独立非执行董事)
李王佩玲女士 (独立非执行董事)
朱琦先生 (独立非执行董事)
何述勤先生 (独立非执行董事)
本公司于2005年3月8日成立提名委员会,并采纳已于2018年12月修订之提名委员会职权范围,使其符合企业管治守则之修订及企业管治报告。
提名委员会负责制订政策并就提名、委任或重新委任董事,以及董事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供建议。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 因应本集团的业务模式及具体需求,订立有关董事会成员多元化的政策;
- 订立本集团提名董事的政策;
- 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面),并就任何为配合公司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提出建议;
- 物色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会成员的人士,并就提名有关人士出任董事向董事会提供建议;
- 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及
- 评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
成员包括:
罗嘉瑞医生 (主席)(执行董事)
简德光先生(执行董事)
罗俊谦先生(执行董事)
朱锡培先生(执行董事)
本公司于2003年3月11日成立财务委员会。财务委员会委员每周定期举行会议。由财务委员会考虑之事项及达成之决定会于董事会定期会议上向董事会汇报。
财务委员会的角色为协助董事会监督其有关财务事项的政策和履行其职责。除日常的交流外,财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 检讨、考虑和批准由本公司提供的任何担保、弥偿或其他保证及/或本集团于一般日常业务中产生的现时或日后之借贷及╱或其他财务责任及╱或实际、偶然或其他的债务事项(惟需遵守《须由董事会议决事项》的规定),以及签订及交付所有相关文件(无论是否加盖钢印);
- 检讨、考虑及批准就“合资格地产收购”(定义见上市规则)提交投标书;及
- 批准及授权以本公司名义与任何金融中介机构(包括银行及金融机构)处理账户开立、取消或更新授权签署人名单或作出签字安排事宜。
股东权利
依照1981年百慕达公司法,股东持有本公司不少于10%的缴足股本可以要求召开股东特别大会,惟须说明要求召开会议之目的,并送交有关已签署之要求予本公司注册办事处。
根据本公司的公司细则第114条,股东可推荐行将退任董事以外的人士在股东大会上参选董事,股东须于股东大会前不少于7天,向本公司主要办事处或注册办事处送交已获被提名人士同意之书面提名通知。